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的範圍:
個人及營利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、土地,應依新制規定課徵所得稅:
◎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(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)、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。
◎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 (營利事業除外),亦適用新制課稅規定。
◎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的房屋 (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)、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 、且該房屋土地的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。
※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的交易,不論係個別交易或合併交易, 符合上述規定條件者,均屬新制課徵範圍。
個人或營利事業持有的房屋、土地,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,是否均要適用新制課徵所得稅?
房地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,出售時須按新制規定課稅。
如果房地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,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,則須考量房地持有期間是否在2年以內,如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,應適用新制課稅規定;如持有期間已超過2年,則仍適用舊制課稅規定。
舉例:
◎出售農舍或農地是否要適用新制?
農舍:
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,不論何時取得、出售,均按舊制規定,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,課徵綜合所得稅。
農地:
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的農地,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,並經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者,其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,但如屬土地交易損失,不適用個人土地交易損失減除及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的規定。
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因繼承取得的房地時,是否要適用新制?
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的房地:
◎如屬104年12月31日以前繼承取得者,為使改制前後已持有房地者權益不受影響,並考量繼承人取得房地的時點及原因並非其能控制,仍適用舊制課稅規定。
◎屬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者,如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,則應適用新制,如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,原則適用舊制規定,惟符合新制規定之自住房屋、土地,得選擇改按新制課稅規定計算房屋、土地交易所得,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納稅。
舉例:
個人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房地,在105年1月1日以後死亡,由繼承人繼承取得,日後出售時,如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條件,如何適用新制?
◎原則適用舊制課稅規定。但如該房地出售前係供自住使用,且符合新制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條件,繼承人得選擇依新制規定,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申報,並適用在課稅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稅,超過400萬元部分,按10%稅率課徵所得稅的規定。
◎舉例:老張於104年6月1日取得B房地並設籍居住,其於105年6月1日過世,由其子小張繼承該房地並繼續設籍該房屋及自住,小張於110年6月2日出售B房地時,原則適用舊制課稅規定,即僅就房屋部分的財產交易所得,併入110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,在111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。如小張主張B房地符合新制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條件,亦得選擇改按新制規定,在110年7月2日前申報B房地交易所得及繳納所得稅。
那麼土地交易既課增值稅又課房地合一所得稅,會不會有重複課稅問題 ?
新制下的房地交易所得計算,係以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,語音取得、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,並在減除課徵土地增值稅的稅基(即土地漲價總數額),以其餘額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繳納的所得稅額,所以已課徵土地增值稅的部分,不再納入課稅,所以不會有重複課稅的問題,原有的土地增值稅優惠措施亦不受影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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